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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9-07-13
日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形式,减少大件垃圾排放。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企业开展废旧家具线上线下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等循环使用。将设置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实行大件垃圾分类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探索设立集中投放日。
 
  各区绿化市容局:
 
  现将《关于规范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大件垃圾理的若干意见
 
  大件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沙发、床垫、床架、桌椅、衣(书)橱(柜)等废弃家具。为规范本市大件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拆分处理、无害化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鼓励源头减量
 
  1、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形式,减少大件垃圾排放。
 
  2、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企业开展废旧家具线上线下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等循环使用。
 
  二、规范分类投放
 
  1、明确大件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作为居住区、各类单位大件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投放管理责任人)。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大件垃圾源头投放管理,明确其管理区域内大件垃圾投放场所、投放时间以及投放规范等,做好大件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衔接。
 
  2、设置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具备空间条件的居住区、单位,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方便大件垃圾分类投放;加强分类堆放场所的管理,做到标志标牌醒目,采取围挡遮护等防污染措施。大件垃圾堆放场所可单独设置,也可结合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合并设置。
 
  3、实行大件垃圾分类投放。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分类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随意丢弃。大件垃圾产生者可以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者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上门回收,也可以自行运送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4、探索设立集中投放日。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辖区内大件垃圾产生、清运、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选择在卫生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适宜的时间,探索开展大件垃圾集中投放活动,集中投放日当天对大件垃圾实施集中的、免费的清运处理。
 
  三、规范分类收运
 
  1、公布收集、运输单位信息。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辖区内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各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装修垃圾清运作业服务单位以及可回收物回收经营单位可以提供大件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2、规范收集、运输作业。收集、运输单位在实施大件垃圾分类收集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收集作业后,应保持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整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遮挡等措施防止大件垃圾散落。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做到安全、卫生、妥善搬运。
 
  3、实施定时收运和预约收运。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根据服务区域内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布局,合理安排收运作业路线,实施定时清运。定时清运的具体时间、频次安排,应告知相关的投放管理责任人。
 
  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贮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投放管理责任人可预约收集、运输作业单位提供收运服务。产生大件垃圾的个人如需在特定时间扔弃大件垃圾,也可直接预约收集、运输作业单位提供上门收运服务。
 
  4、推行付费收运。推行大件垃圾付费收运制度,即排放大件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大件垃圾清运费根据大件垃圾种类、体积、清运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由委托收运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实施市场调节。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可另行协商上门搬运服务费。个人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分类堆放场所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收取清运费,归集后与收集、运输单位统一结算。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大件垃圾清运费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供市场参考。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大件垃圾并委托装修垃圾清运作业单位清运的,其清运费可并入装修垃圾清运费一并结算。
 
  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的,不承担清运费。
 
  四、促进资源利用
 
  1、设置拆分处理场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辖区内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或者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内,配置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备,增加大件垃圾拆分处理功能。具备条件的区域,可以独立设置大件垃圾拆分处理场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信息向社会公布。
 
  2、规范拆分作业。大件垃圾拆分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有效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3、促进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具备条件的拆分处理场所,可对大件垃圾进行再生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拆分过程中分离的玻璃、金属、塑料、木材等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可纳入可回收物资源利用渠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生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渠道。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大件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全过程监管,有效掌握区域大件垃圾流量、流向,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加强对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签约单位、拆分处理场所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作业服务规范、有序,满足市场需求。
 
  2、市、区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可以参与大件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拆分处理、无害处置以及清运收费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六、其他
 
  1、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废弃的体积较大的电器电子产品,除由具备条件的专业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企业有偿回收外,作为大件垃圾排放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和收运,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2、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