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8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8〕6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坚决打赢我市蓝天保卫战,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在2018年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大“控煤”“控气”“控尘”“控车”“控烧”等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大气网格化监管工作、推进大气限期达标规划工作,差异化确定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保2019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52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不断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2019年底前,完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基本完成我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2、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严格执行重污染企业搬迁方案明确的时间表,2019年底前,完成佰仕化工、天润化工搬迁工作。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沫河口精细化工园区整治力度,2019年底前,完成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园区集中整治力度。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怀远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快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生物质锅炉。巩固其他5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整治成果,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及供热保障能力,基本实现园区清洁化改造。启动禹会区集中喷涂工程中心建设,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配合)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9月底前,现有工业企业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强化重点废气排放企业24小时在线监管,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大气重点排放企业及45米以上高架源企业在线监测安装工作,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并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持续严控煤炭消费总量。2019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下达任务以内。严控新建耗煤项目,确需新建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煤炭倍量替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6、全面加大散煤整治力度。建立散煤整治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强化源头管控力度,2019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小散煤厂及散煤加工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散煤专项清理整治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市区中环线内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餐饮单位(含早餐店及流动摊点)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严禁使用散煤及生物质燃料。严厉查处流动销售散煤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等措施,2019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城中村民用散煤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6月底前,进一步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深化各类锅炉综合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锅炉拉网式排查,建立燃煤锅炉、天然气锅炉、生物质锅炉清单,登记造册,动态管理,分类整治,清单以外锅炉按有关规定淘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2019年底前,3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稳步推进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改造工作任务(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2019年10月底前,市区中环线以内生物质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其他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应满足生物质专用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治理要求,严查生物质锅炉掺烧散煤等高污染燃料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8、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从公路转向铁路,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稳步增加。加快固镇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保障重点企业大宗物料铁路运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9、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倡绿色出行,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充换电站(桩)、LNG和CNG加注设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基本完成新能源汽车替代,各县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8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蚌埠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外事局等配合)
11、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2、加强车用油品供应管理。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市商务和外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加强对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全年抽检150批次以上,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加大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市内加油站点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满足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持续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全年抽检不少于20次,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和外事局配合)
1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强化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监督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鼓励具备条件的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14、继续实施中心城区中重型货车限行措施。扩大限行区域,结合现有管控措施,既有道路设施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严格落实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完善科技支撑。(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5、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19年6月底前,在市区主要路段建设两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并与国家、省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推进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蚌埠海关等参与)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内河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岸电建设。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的各项规定,深入推进落实排放控制区措施。2019 年 1月 1日起,大型内河船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19年底前,我市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港船舶基本完成受电设施改造,具备从码头受电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蚌埠供电公司等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牵头)。2019年7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配合)。加强各类搅拌站污染整治,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在其它施工路段进行灰土拌合,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大城市清扫保洁力度。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9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70%以上;全面清洗公交站台、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部位积尘浮尘,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进行重点清扫。(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牵头)持续加大对国省公路机扫力度,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日增加至少1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0、持续开展三车联合执法整治力度。非密闭散装物料车、未冲洗带泥车辆严禁进入市区道路,完善散装物料运输车进城冲洗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市公安局负责西出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南出口、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东出口)
21、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原则上禁止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环保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9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持续加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力度,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23、控制农业源氨排放。持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19年底,全市化肥利用率达到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19年底,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4、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持续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违规燃放处罚力度。巩固禁放战果,适时扩大禁放区域。加大源头管控力度,逐年递减烟花爆竹销售量及零售网点的审批。(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配合)
25、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6、实施降尘考核。2019年起,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逐月公布,严格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27、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2019年8月底前,编制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工作清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确保完成攻坚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8、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年4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29、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及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改造。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等脱硫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30、实施VOCs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2019年底前,化工行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工作。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2019年1月1日起,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2019年10月底前,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在2018年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作业提升改造和综合治理基础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仍未改造的企业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喷漆作业。大力推广环保涂料,2019年底前,全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1、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整治动态管理机制,杜绝“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以上工作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2、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国家及省要求,完成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名单和措施清单。持续细化“一厂一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并协作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配合)
33、强化预警应对能力。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确保市级预测预报部门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和7天趋势分析预测能力。依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成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34、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针对钢铁、建材、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2月底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要根据月度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应釆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